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TRENCH公司转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加拿大TRENCH公司转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99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2年4月29日,上海申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上海互感器厂有限公司的代理方,与加拿大TRENCH公司签订了下列合同:
1.并联电抗器技术引进合同,合同号:02CASHY43DQG02190, 合同价款为400万美金;
2.串联电抗器技术引进合同,合同号:02CASHY43DQG02188, 合同价款为500万美金;
3.线路阻波器技术引进合同,合同号:02CASHY43DQG02189, 合同价款为100万美金。
鉴于上述三项技术的引进,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高压互感器产品的现状,提升了我国超高压输配电技术与产品的等级,起到进口替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同意对加拿大TRENCH公司转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你局《关于加拿大TRENCH公司转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沪国税外[2005]99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2年4月29日,上海申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上海互感器厂有限公司的代理方,与加拿大TRENCH公司签订了下列合同:
1.并联电抗器技术引进合同,合同号:02CASHY43DQG02190, 合同价款为400万美金;
2.串联电抗器技术引进合同,合同号:02CASHY43DQG02188, 合同价款为500万美金;
3.线路阻波器技术引进合同,合同号:02CASHY43DQG02189, 合同价款为100万美金。
鉴于上述三项技术的引进,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高压互感器产品的现状,提升了我国超高压输配电技术与产品的等级,起到进口替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同意对加拿大TRENCH公司转让技术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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