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税征收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的联合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兹将农业税征收棉,烟,麻及其他农产品实物的作价,结算,付款办法,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的实物,凡是属于供销合作社收购范围内的产品,全部按收购牌价拨交供销合作社.征收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确定.并按实际征收数量结算价款,由县供销社按照省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规定的期限和手续拨交财政部门.
二,农业税征收的实物是由纳税单位义务缴纳的,一律不给奖售物资.因此县级财政部门应该在农业税开征以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纳税单位的实物征收数量,并在纳税通知单上载明.供销合作社应该根据纳税通知单上的征收数量,严格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首先收清应征的部分,其余再作为统购或收购.
三,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及组织运送入库工作.供销合作社负责接收,验级,过秤,入库,填发收据等项工作.填发的收据,应该与收购凭证有所区别;除了发给纳税单位以外,并需抄送财政部门一份.
四,供销合作社在接收实物的时候,必须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既不得压级压价,也不能提级提价.
五,对征收实物价款的结算,付款,期限,费用负担和具体手续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根据简化和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六,征收工作结束后,要求将征收的棉,烟,麻等实物的数量及其金额,分项列表,报送财政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门按照农业税征收年度结算表的规定填报).
一,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的实物,凡是属于供销合作社收购范围内的产品,全部按收购牌价拨交供销合作社.征收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确定.并按实际征收数量结算价款,由县供销社按照省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规定的期限和手续拨交财政部门.
二,农业税征收的实物是由纳税单位义务缴纳的,一律不给奖售物资.因此县级财政部门应该在农业税开征以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纳税单位的实物征收数量,并在纳税通知单上载明.供销合作社应该根据纳税通知单上的征收数量,严格贯彻"先征后购"的原则,首先收清应征的部分,其余再作为统购或收购.
三,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及组织运送入库工作.供销合作社负责接收,验级,过秤,入库,填发收据等项工作.填发的收据,应该与收购凭证有所区别;除了发给纳税单位以外,并需抄送财政部门一份.
四,供销合作社在接收实物的时候,必须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既不得压级压价,也不能提级提价.
五,对征收实物价款的结算,付款,期限,费用负担和具体手续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根据简化和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六,征收工作结束后,要求将征收的棉,烟,麻等实物的数量及其金额,分项列表,报送财政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门按照农业税征收年度结算表的规定填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