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央总金库、云南省分库、昆明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云南省开展罂粟替代种植进口的农产品,在国家核定的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罂粟替代种植农产品的进口品种、数量,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
二、云南省从老挝、越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木材,可比照《关于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办法》(财税字[1997]54号)文件和《关于延长云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期限的通知》(财税字[1999]194号)中,有关中缅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的规定执行。
三、上述税收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云南省边境贸易发展中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云南省开展罂粟替代种植进口的农产品,在国家核定的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罂粟替代种植农产品的进口品种、数量,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
二、云南省从老挝、越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木材,可比照《关于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办法》(财税字[1997]54号)文件和《关于延长云南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玉石、生牛皮、藤条等四种商品新增税负返还期限的通知》(财税字[1999]194号)中,有关中缅边境小额贸易进口木材的规定执行。
三、上述税收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