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产重估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广东省,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请在1995年度所得税审计中贯彻执行。
1.中油公司参与重估的固定资产净值额应以1995年3月31日的帐面净值为起始点,对其已在1994年度摊销和折旧完的自营勘探和开发投资进行重估而加大净值增值额的部分,在税务审计时应予剔除。
2.中油公司的自营勘探和开发投资可按照财政部的有关法规,全部视为购建的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并就其净值增加额计提折旧。
3,中油公司资产重估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额,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按照财政部对清产核资的统一法规,从财清办(1995)140号文件批复之日,即1995年10月份起计提折旧。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请在1995年度所得税审计中贯彻执行。
1.中油公司参与重估的固定资产净值额应以1995年3月31日的帐面净值为起始点,对其已在1994年度摊销和折旧完的自营勘探和开发投资进行重估而加大净值增值额的部分,在税务审计时应予剔除。
2.中油公司的自营勘探和开发投资可按照财政部的有关法规,全部视为购建的固定资产进行重估,并就其净值增加额计提折旧。
3,中油公司资产重估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额,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按照财政部对清产核资的统一法规,从财清办(1995)140号文件批复之日,即1995年10月份起计提折旧。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