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

来源: 高顿 2017-01-06
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是什么?高顿小编来告诉大家: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的要求。从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出发,一般都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是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具有一定实力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1.基金托管人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基金托管人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基金托管人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基金托管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基金托管人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商业银行具有网点、技术和人员优势,能够满足基金资金清算和划拨的需要;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在现阶段,有利于基金的规范运作。
上述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条件中,*9条“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程度的基本标准,反映了银行的资产质量和承担风险的能力。第二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有利于在商业银行内部建立有效的“防火墙”。第三至第七条,分别从人员、技术、场所等角度规定了托管业务运作的软、硬件因素,有利于保证基金托管业务规范、安全、高效、准确的运作。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对托管业务准入有更详细的规定。如,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基金托管部门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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