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下称“《政府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对行政事业单位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提出全面、统一要求,夯实了我国编制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数据基础,推动“凭证-账簿-报表”一体化核算和编报信息系统的形成,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向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迈进,并推动了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的建立。
为编制政府财报提供数据基础
“在夯实会计核算基础之后,将会产生可靠、准确的会计数据,这就为我国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了数据基础。”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副处长武雷说。
2014年底,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方案》”),正式拉开了本轮政府会计改革的序幕。
《改革方案》规定,要“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推进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在完善预算会计功能基础上,增强政府财务会计功能,夯实政府财务报告核算基础,为中长期财政发展、宏观调控和政府信用评级服务。”从目前已经开展的试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来看,采取的做法是通过编制调整分录的方式进行的。这样的做法,在现行会计制度的前提下,是较为简捷、易于操作的方式。
“但是,数据的可靠性受制于编制人员业务水平、基础资料是否完整详细等各种因素,影响了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可验证性和准确性。”武雷说,与试编的做法不同,《政府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从会计信息生成的源头就进行了规范。对每一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的要求统一、明确,使得《改革方案》能够切实落地,据此生成的财务报告数据来源可靠、准确,更能反映政府履行职能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经济实质。
专业人士也纷纷表示,根据国际政府会计惯例,权责发生制政府财报的编制基础应该是准确、可靠的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数据。这样由会计核算数据生成的财务报告才具有可靠性和可验证性,从而具有使用价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所长张琦看到《政府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之后,振奋地表示,我国编制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的目标有望实现。
“该制度未来实施后,将严格遵循会计中‘证—账—表’的逻辑与程序生成会计信息,实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报目标。预算会计系统生成的信息将用于决算报告的编报。财务会计系统生成的信息将用于财务报告的编报。而且,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数据之间建立了勾稽关系,从核算层面到报告层面真正实现了《改革方案》提出的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既适度分离又相互协调的原则。《政府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关于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相互协调与衔接的做法,也使得《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下称‘《政府会计基本准则》’)的‘双轨并行’观念落实到了实践层面。”
各单位财报数据将具有可比性
《政府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统一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
“将各级政府及其直属单位发生的业务采用同一确认和计量原则,同一或相似经济实质的业务处理原则完全一致,既使得各基层单位报表数据更具可比性,也便于行政事业单位各单位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武雷说。
在《政府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在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报表格式上,一般情况下,不再区分行政和事业单位,也不再区分行业事业单位,在具体表述上统一为“单位”。但是,考虑到行政、事业单位在部分业务内容上的差别,该制度在部分科目说明中也适当区分了行政和事业单位,如专用基金、经营结余、对外投资、投资收益等会计科目仅适用于事业单位。
业内人士分析,这是考虑到目前存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多个分行业会计制度,并借鉴企业会计改革的经验,从中短期来看,行政事业单位仍然需要一套统一的会计制度。
武雷表示,《政府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将作为贯彻《政府会计基本准则》的落脚点,结合已发布和即将发布的各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从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处理方法角度进行规范和明确,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会计改革过程中更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推进各单位制度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了解到,财政部会计司还会发布制度补充规定或新旧制度衔接规定,对部分典型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处理予以明确。
有望充分发挥审计功能
业内人士同时关注到,《政府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审计功能。
“审计是讲究标准的。这个标准不是审计组织本身的标准,而是被审单位所执行的标准。从行政事业单位本身来说,这个标准包括财务领域的政府会计制度、准则体系以及具体业务流程层面的内部控制体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张庆龙说,完善这两个体系将有利于政府审计功能的发挥,否则容易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
而审计中发现的诸多预算、信息披露真实性等问题恰恰是政府会计改革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对政府会计改革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改革方案》明确要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制度。要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审计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接受审计。部门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依法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改革方案》还明确了2018—2020年的其中一项工作任务,就是制定发布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和公开制度。
显然,《政府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为建立政府财报审计制度、公开制度提供基础,切实推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作者:郭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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