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下半年促进外贸增长的政策将加紧落实。8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下一步要加大已有政策落实力度,推动进出口企稳回升,其中包括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研究人士认为,目前由于很多国家对全球化、多边主义出现了抵制倾向,贸易保护主义出现“抬头”,贸易壁垒在许多国家地区不断增加,致使下一阶段我国外贸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外贸下行压力较大。
近期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也提出“优化出口退税率结构,对照相机、摄影机、内燃发动机等部分机电产品按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退税,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严厉打击骗取退税。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出口退税一类企业比例,发挥好一类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意见》要求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着重打破垄断,加强和创新收费监管,建立打击违规收费机制。加大对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查处力度,对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商务等部门电子政务平台开展全面检查。合理规范港口、保险、运输、银行等收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将货物港务费并入港口建设费。电器电子产品出口符合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与此同时,今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自9月1日起,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加快退税进度,对符合条件的一类出口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总体上,出口退税整体进度进一步加快。
新办法对出口企业的分类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通过纳税信用级别、税收遵从、净资产等一条条“硬杠杠”,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为四类,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提高管理效率、加快退税进度,发挥出口退税对外贸的促进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认为,新办法根据不同外贸业态,区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出口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均要求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并建立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等。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轻资产的特点,净资产比例要求由原来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以上,同时要求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特别是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充分体现了国家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的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新办法将服务资源*5限度向一类出口企业倾斜,在办理时间上从快,办理程序上从简,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一类企业示范带动作用,进而促进外贸经济回稳向好。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作者:左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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