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11日,财政部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终止经营准则(意见稿)》),以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政府补助准则亟需修订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施行至今已近十年时间。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补助和收入需明确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并不一定都是政府补助,还有可能是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和政府购买服务。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而不是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实务界希望在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规定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
二是关于会计科目的使用问题。现行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在实务中,部分补助资金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不宜计入营业外收入。实务界建议修改现行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中不适应实务操作需求的规定。
三是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实务界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中关于财政贴息会计处理持有不同观点,希望在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财政贴息的处理原则。
上述负责人表示,“鉴于实务中存在大量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于2016年初启动了《政府补助准则》的修订工作,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收集整理实务案例。我们收集了近年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有关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的案例,并通过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征集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分析相关业务类型和会计处理,充分了解实务情况。二是召开准则修订座谈会,组织来自证监会、国资委、沪深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大型企业,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的代表,就政府补助准则修订的具体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三是开展实地调研。我们赴有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调研,了解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四是起草征求意见稿。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政府补助准则修订的初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明确政府补助范围
上述负责人称,根据座谈和调研的情况,实务界普遍认为现阶段《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的原则仍然适用,但急需对应用指南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对实务中难以判断的问题给予更详细的指导。为此,《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首先,在原准则的基础上,《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以便于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其次,《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判断政府补助如何计入损益。其中,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并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最后,《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对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并提供了两种方法供企业选择,既不违背国际趋同原则,也允许企业选择简易方法,满足不同企业的现实需求。同时,《政府补助准则(意见稿)》对财政贴息的账务处理与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终止经营等规定亟待完善
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进行恰当的分类、计量和列报,对终止经营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资产处置及终止经营的财务影响,判断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和不确定性。
上述负责人介绍,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4号——固定资产》、《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这些规定为规范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缺少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后续计量、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问题的细化规定或指引,不利于实务操作。
近年来,随着企业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特别是今年以来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积极推进,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及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亟待补充细化,有必要制定单独的会计准则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相关性、及时性的需求,服务于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
另一方面,2004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此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又先后在发布《第11号——合营安排》、《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第9号——金融工具》和修订《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时,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进行了修订。
“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的基础上,我们经过收集整理实务案例、梳理研究相关准则、召开座谈会、开展实地调研等工作,起草了《终止经营准则(意见稿)》。”该负责人称。
细化计量和信披要求
《终止经营准则(意见稿)》主要内容是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本准则沿用现行准则的有关规定,明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二是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如果该出售计划需要得到股东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应当已经取得批准。
“企业必须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这一要求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严格。这主要考虑到根据过去几年的准则执行经验,较严格且明确的划分条件便于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解读准则并严格执行,有利于防范企业利用持有待售类别操纵利润,便于监管机构监管。”上述负责人称。
不过,本准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在意外或罕见情况下,放松“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要求,从而更符合实务中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
关于计量方面,本准则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持有待售类别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进行了细化规范。
关于终止经营的列报,本准则要求,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在附注中披露有关终止经营损益和现金流量的详尽信息。
该负责人解释称,在利润表主表中增加有关终止经营损益的信息,有利于财务报表更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哪些经营将无法为企业创造现金流量。但如果在报表中提供过多有关终止经营的信息,可能造成冗余,而且,终止经营在未来能产生的现金流量十分有限,以汇总金额披露应该能够满足报表使用者的基本需求。因此,准则要求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项目反映终止经营损益,其他细化信息则在附注中披露。
本文来源:财会信报;作者:沈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