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发布以来,我国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资产转移的常见模式近年得到了较快发展。
日前,我国修订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并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征求意见稿)》,为金融业务创新、防控风险方面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新准则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处理要求
《2015年中国资产证券化报告》统计的数据显示,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自2014年起呈现爆发式增长,市场规模较2013年末扩大了15倍。2015年,我国共发行1386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金额达5930.39亿元,较2014年增长79%。截至2015年年末,资产证券化市场存量为7178.89亿元,同比增长128%。
可见,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资产证券化作为激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的重要工具,是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转型发展的重要选择。尤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资产证券化还成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一种有效方式。
某行业人士介绍,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繁荣发展,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稳步发展,金融工具活动不断创新丰富。
为进一步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新准则的出台适当其时。其将对会计实务,特别是金融业务会计实务,起到很好的理论指引与实务指导作用。
相比现行准则,新准则的“亮点”体现在多个方面。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陈朝琳告诉我们,虽然在是否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判断程序及其需要遵循的原则方面,新准则的相关要求没有改变,但表述更为清晰。比如,在判断企业是否保留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时,非常清晰地阐明了“转入方实际能够采取行动———转入方出售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出方(企业)没有保留对金融资产的控制”的逻辑链条。
同时,对于实务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情形,新准则的规定更为细致。比如,新准则第十三条针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对应3种结果的常见情形,分别予以示例,因此也更有利于指导实务操作。
另外,新准则还增加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会计处理内容,使之更加全面。比如,对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情况下转入方的会计处理和可能产生的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还增强了与其他相关准则之间的一致性。
新准则对于担保收入的确认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收入确认标准保持了一致;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的调整,相应调整了会计处理要求。
新准则实施对实务界的影响
当然,将新准则应用于企业仍然需要完成很多准备工作。
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邓传洲看来,目前金融资产转移业务已愈来愈复杂。尤其是在涉及将金融资产转移到一个信托或一个特别目的实体的时候,往往转出方在特别目的实体存在次级权益,或者存在担保,在判断合并或者是否出表的时候需要会计人员应用准则的原则进行职业判断。比如次级权益保留多少才认为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者在哪种情况下,担保不认为是出表的一个限制。
而在实务中,则存在用未来应收账款做资产证券化的情况。发生一批应收款转出一批,理论上会涉及一项远期,会计上是否要确认一项远期合约,也没有明确依据。
还有些资产证券化涉及可转换债券,或者存在优先、次优先、劣级多种债券的情况。这也加大了实务工作的难度。尽管二次证券化或者三次证券化的情况目前还比较少见,但不排除未来会存在几次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况,在判断是否符合合并和出表原则的时候,也存在一定难度。
陈朝琳也表达了类似“疑虑”。新准则继续沿用“风险与报酬”来判断终止确认,但对于如何理解和定量“几乎所有”,即有多大比例的风险和报酬才算是“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并未给出明确标准,这有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导致利益各方的争议。
不可否认,新准则在实施中势必面临诸多挑战。但令人欣慰的是,新准则对企业,尤其是金融企业将发挥出更为积极的影响。
上述行业人士认为,新准则进一步明晰了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更好地满足了金融资产转移业务实际核算需求,体现了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修订的*7变化。因此,金融业在实施新准则的过程中,可结合具体金融业务,认真对照准则明确的判定原则、核算方法等,进一步提高金融资产转移与终止确认核算的规范性。
新准则的实施也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要加强实务运用必须非常了解金融资产转移的业务(比如资产证券化),不了解业务是不可能运用好新准则的。同时,会计师必须有一定的金融资产估值常识。金融资产转移经常会涉及衍生品、金融服务权、担保等的估值,不了解金融资产的估值在确认和计量时肯定会遇到难题。”邓传洲建议。
此外,金融资产转移往往与法律的破产隔离是相关的。破产隔离往往意味着真实出售。因此,注册会计师还需要多了解与破产法律相关的知识。
本文来源:中国会计报
本文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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