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银行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电子化的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28日发布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允许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通知》表示,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审核纸质单证或审核电子单证。鼓励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其中,要求经办银行近三年外汇管理考核为B类(不含B-)及以上,企业的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
《通知》要求,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并做好单证留存;企业应确保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配合银行做好真实性审核工作。
《通知》称,外汇局将对电子单证审核业务开展核查或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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