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科研人员激励计划。深入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善单位内部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研人员进行现金和股权、期权奖励办法。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探索完善科研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股权激励等税收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据了解,对于股权激励,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则主要集中在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两方面,具体包括4项政策:一是对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二是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相关人员的股权奖励,实行5年分期纳税政策;三是2014年-2015年在中关村试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奖励,允许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四是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对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允许5年内分期缴税。
“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使科技成果*5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表示。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出台新规,对于股权激励相关的所得税有多方面优惠安排。如对于非上市企业,允许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且统一适用20%的税率;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权所得个税,纳税期限延长到12个月等。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个百分点-20个百分点。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