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明确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
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从纳税人角度出发,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场所代开发票为视角,按其所需办理次序描述。尽量做到简洁、清晰,让纳税人看得懂、看了就会办;明示了国税局代征地税局相关税费和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合作两种情况下的代开流程,增强纳税人办税的确定感。11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新海关稽查条例涉及的具体操作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主动披露的认定标准、执行程序和法律责任,增强主动披露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有利于更好地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自我管理、主动纠错。《实施办法》明确了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形式为书面提交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下发《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公告》明确,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
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未按实际销售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中国高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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