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通知称,为支持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和煤矿瓦斯治理,经国务院批准,将“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公布。
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国内外合作者(以下简称中联煤层气公司),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税物资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明确,国内其他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在实际申报进口相关物资前按有关规定程序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后,比照中联煤层气公司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查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本文来源:中国高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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