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迅速增长的表外业务,正在成为监管层监管的重点之一。
昨日(11月23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指引》),将表外业务范围扩展至“担保承诺类,代理投融资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其他类”等,明确商业银行开展表外业务应遵循“全覆盖、分类管理、实质重于形式、内控优先、信息透明”等五项原则,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等。
所谓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够引起当期损益变动的业务。截至去年底,其规模已达82.36万亿元。按照此前规定,表外业务仅涵盖担保类、部分承诺类两种业务类型。
虽然新《指引》对表外业务的类型进行了“扩容”,但其规模却可能“缩水”。国开证券研究部副总经理杜征征分析指出,表外业务扩张面临收缩,资产配置荒将加剧。普益标准研究员魏骥遥则表示,“这可能较大程度抑制部分潜在高风险业务(的扩张),也可能会加速低风险、高透明度业务(的发展)。”
部分业务优势将消失
近年来,迅速增长的银行表外业务,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引起监管层高度关注。11月23日,银监会发布新《指引》,重点明确了银行表外业务类型,应遵循的五大原则等问题,并指出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表外业务风险管理。
杜征征坦言,由于表内业务受到各种考核等的限制,商业银行倾向于做大表外业务,前几年表外业务规模发展相当迅速。根据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6)》,截至2015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含委托贷款)余额82.36万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2万亿元,增长24.48%。表外资产规模相当于表内总资产规模的42.41%,比上年末提高3.07个百分点。
魏骥遥亦分析指出,近两年银行表外业务发展极为迅速,风险管理较为混乱,风险积聚速度也较快。比如,过快的发展使得同业理财面临客户、资产严重同质化问题;受期限错配影响,银行流动性风险与信用风险积聚速度也比较快;银行代销理财产品违规销售,虚假宣传等情况也加剧了表外业务所承载的风险。
针对新旧《指引》在表外业务界定范围上的变化,魏骥遥表示,新《指引》将表外业务分为了四类,较之前版本更加明确地区分了不同产品的属性,能更好地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
其中,担保承诺类业务应该会占用银行资本,导致部分表外业务优势消失。例如,不少同业理财业务需要保函,而新的分类中保函被分在了担保承诺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未来这部分同业理财业务可能会被划入担保承诺类,对同业理财业务形成一定影响。
银行风险偏好或降低
除业务类型“扩容”之外,新《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表外业务时,应当遵循“全覆盖,分类管理,实质重于形式,内控优先,信息透明”五大原则。
对此,魏骥遥分析指出,目前,由于监管对表外业务没有硬性要求,因此该业务在信息披露方面有所欠缺,尤其是对于运行期间的情况披露较少较差,投资者较难掌握产品的实际情况。新《指引》明确“信息透明”原则,在表外业务产品透明度方面,加强了对于风险隐匿的防范,明确了监管报送的规范性及报送内容,能使公众及第三方机构更加准确地了解市场情况,并对银行表外业务起到监督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新《指引》不仅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表外业务实施全面统一管理,覆盖表外业务所包含的各类风险,还要求商业银行建立表外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区别风险管理。
魏骥遥表示,新《指引》强调了全面且有针对性的管理方式,将使部分风险较高的业务不能再蒙混过关,但这也可能会导致部分表外业务的增速明显放缓。比如,根据新《指引》,银行对于表外业务的风险限额、授权、审批等方面的管理都需要更加精细的操作。这将间接促使银行偏向于发行更容易走完流程的产品,即风险更小、透明度更高的产品;而对于部分透明度较低、潜在风险较高的产品,银行的积极性可能会有所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指引》发布之前,监管层已经陆续出台政策,以加强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及风险防范。比如,今年早前银监会便发布《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守风险底线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表外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表内业务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上海银监局更是开展了新兴表外业务风险自查等工作。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作者:朱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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