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六个二级科目:“预缴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取消一个二级科目“增值税检查调整”。至此,“应交税费”下属与增值税有关的二级明细科目由原来的五个增加到十个,涂红为新增。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 账务处理分类讲解
进项业务会计处理:
【情况一】
所有进项业务,如果购进(建)前,即可明确本业务不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如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进项业务,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进项业务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情况二】
情况一之外的进项业务,购进(建)时,由于税会时间差异,尚未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未取得扣税凭证、已取得但尚未认证、已取得但未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情况三】
不动产以外的进项业务,取得扣税凭证且已认证抵扣的,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情况四】
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情况五】
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会计核算两步走:
*9步:购买时价税分离,分别计入「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和「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方。
第二步:解缴税款时,岸代扣代缴税额,计入「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贷方。
销项业务的会计处理:
【发生纳税义务时】无论是正常销售还是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未发生纳税义务】由于会计核算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时,也就是《规定》所称会计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
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规定》指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应当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
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
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
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 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政策原文
财政部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财政部
 
201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