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不断发酵,由招财宝牵出的“萝卜章”事件上演隔空公告大战。昨天,广发银行发公告称,侨兴私募债相关担保文件、公章、私章均系伪造。鉴于该事件涉嫌金融诈骗,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前一天,浙商财险自曝保函签单原委,在其官网发布多份证据,介绍侨兴私募债保函从酝酿到签署落地的整个过程。
□事件
侨兴私募债陷兑付风波
侨兴电讯、侨兴电信两家公司在2014年先后发行了5亿元私募债,本金合计10亿元。今年12月15日约3.12亿元产品到期未能兑付,逾期原因是“近期流动资金紧张”。
公开资料显示,两家违约公司的母公司侨兴集团是惠州当地较为知名的民营企业。该公司是广东知名的通信制造企业,多年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
12月15日,招财宝披露侨兴电讯和侨兴电信无法按时对其发行的私募债还款,并于12月16日向浙商财险递交了《启动理赔保障通知书》。同时,上述私募债的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也于12月15日向浙商财险发送《保险出险通知书》,要求浙商财险及时启动理赔流程。
12月19日,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和招财宝称,根据浙商财险的《保险索赔知会函》,备齐并提交了全部理赔资料。
不过,浙商财险20日公告称,因本业务属于涉及互联网的保证保险业务,与传统保险业务有较大区别,审核工作需要互联网发行平台招财宝及债券承销人粤股交的大力配合。根据初步审核,粤股交提供的索赔资料尚不完整,仅收到了粤股交提供的部分索赔资料,将通知其尽快补全。
12月21日,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称已经在2016年12月19日提交相关索赔资料,并未收到浙商财险进一步的补正通知。目前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和招财宝都在等待浙商财险明确说明需要补正哪些资料,以便尽快推动理赔流程。
12月22日,浙商财险公告了关于补充资料通知的说明称,“侨兴电讯、侨兴电信私募债保证保险业务中,侨兴集团董事长吴瑞林向我司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某金融机构出具了履约保函。”
□进展
保函真假莫辨引争议
上述某金融机构就是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紧接着,浙商财险出具了一份“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开具的保函实施反担保赔偿请求,要求广发银行实施反担保赔偿请求。但广发银行一方表示,经过验证发现该保函为假,已经立即报了案。
12月23日,浙商财险再次在其官网上公告称,自侨兴私募债到期无法兑付开始,就一直与广发银行总行及惠州分行接洽与联系,至今未得到其官方回应。
为了自证清白,浙商财险12月25日晚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声,公布了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保函的全过程和双方沟通的具体细节。
浙商财险发布的证据中显示,2014年12月8日,该司工作人员在侨兴公司人员陪同下,在惠州分行营业场所办理了银行保函面签手续;2016年2月1日,该司工作人员前往惠州分行进行保后回访,惠州分行出具了回访回执。今年5月31日,浙商财险工作人员和顾问律师前往惠州分行核查保函情况,惠州分行出具了《银行履约保函声明》。
浙商财险方面称,在12月15日侨兴私募债违约的当天,浙商财险工作人员前往惠州分行要求履约,直至12月17日,惠州分行都没有否认保函的存在,也没有提出保函是虚假的。但到了12月1日,惠州分行公司银行部和信贷管理部人士约见浙商财险工作人员,口头表示保函的真实性存在问题,将不会履行保函责任,并拒绝了浙商财险关于出具书面回复的要求。
昨天,广发银行正式发公告称,经鉴定,相关担保文件、公章、私章均系伪造。鉴于该事件涉嫌金融诈骗,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一切以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准,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延伸
保监会为“保证保险”立规
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中涉及的保险业务为“保证保险”。近日,保监会向各财险公司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平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原则、产品开发提出了要求。
对于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承保金额上限和净资产比例要求,投保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6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6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中介,为平台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险人)双方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的业务。
其中提到,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遵循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稳健运行的原则,并与其资本实力、资产状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遵循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稳健运行的原则,并与其资本实力、资产状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要求开办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传征信系统。
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制定赔付率、逾期率达到约定数值即停办新业务等止损机制,控制*5可能损失。
本文转载自京华时报;作者:牛颖惠
本文转载自京华时报;作者:牛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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