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XX号——政府储备物资[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公告称,为了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财政部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第XX号——政府储备物资(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并公开征求意见,请于于2017年1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财政部部会计司。
政府储备物资准则主要规范了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共六章23条,具体内容如下:
*9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本准则的制定依据、政府储备物资的概念、准则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规定了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主体、确认条件和后续特殊维护支出的资本化处理。
第三章为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主要规定了政府储备物资初始计量的基本原则,通过购入、委托加工、置换、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等取得政府储备物资的计量要求。
第四章为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主要规定了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的计价以及不同情形发出储备物资和储备物资报废、盘亏、销售、轮换等情形的会计处理要求。
第五章为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主要规定了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与政府储备物资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本准则生效日期。
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本准则有关政府储备物资的定义及规范范围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2.本准则中关于政府储备物资核算(确认)主体的规定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3.本准则关于政府储备物资初始计量的规定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4.本准则关于政府储备物资发出业务的分类及会计处理规定是否合适?本准则关于单价低、易耗费或可重复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不进行摊销的规定是否合适?本准则关于政府储备物资其他后续计量的规定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5.本准则关于政府储备物资披露的规定是否合适?如果不合适,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本文来源:中国高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