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启动。
《通知》明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和《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等相关规定,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完成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综合管理报告上报财政部会计司。
《通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6月30日之前完成汇总数据核对并在网上提交行业管理综合报告。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总所名义向上海市财政局提交上海自贸区分所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当包括上海自贸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总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五统一”管理情况等。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并上传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
《通知》强调,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材料,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本文来源:中国高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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