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拟与慈善法接轨,给予参与慈善捐赠的企业更多税收优惠。
2月22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正草案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有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部长肖捷在作关于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慈善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做好衔接,财政部、税务总局建议作出修改。
这一修正意味着,一家年度利润总额为10亿元的企业,若捐赠2亿元,比利润总额的12%超出8000万元,允许在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8000万元。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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