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顿网站整理了2017年4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还会陆续增加本月新发布当月实施的法规。
中央法规:
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
国税总局公告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4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各地地税机关要根据人社部发〔2017〕14号文件要求的政策执行时间,准确计算实缴费款。要密切跟踪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情况,及时收集分析相关情况和问题,呈报上级机关和通报相关部门,并认真研究改进征管措施,应收尽收,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并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对于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货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申请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9批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文来源:中国高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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