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注:
在全面营改增试点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通常是比较规范的。但是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各地操作方式不一。有的企业沿用过去通用机打发票的做法,仅开具购买方的企业名称(全称);也有的企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普票左上角四项内容完整填写,一个都不少(这当然最好,但是就普票而言,似乎过于繁琐);也有的企业仅仅开具左上角前两项。16号公告强调必须写税号,纠正了此前不少纳税人只写购买方名称的做法。但是你会发现,总局公告通篇没有谈及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要求。我个人倾向于是一种适度简化,否则总局也不宜只规定纳税人识别号。这样操作提升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工作效率,有利于适度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不会弱化税收征管。
另外,无论是普票还是专票,16号公告继续要求如实开具发票,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必须无缝对接,保证数据与真实交易相符。
税务总局重要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注:还有一个需要大家注意的地方,总局似乎是第一次在规范性文件中采用“税收凭证”的称呼,我个人理解,其基本用意还是在强调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但是考虑到在总局文件中使用不得报销这样的说法容易引发异议或者争议,干脆笼统地强调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另外,营改增全面试点以后的用于增值税扣除销售额也就是差额征税的凭证,大家也需要关注其是否合规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