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财政部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财政部起草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7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一、制定《继续教育规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需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要“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发展”,2015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原则、要求、管理体制等作了明确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有必要制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需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特殊从业人员,既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也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教育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财政部在1998年、2006年、2013年三次修订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促进了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需要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研究制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是面对会计人员管理的新形势,需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财政部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施行20余年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即将取消,以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会计从业资格取消后,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面临转型,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做好新时期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上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最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
二、《继续教育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提出总体要求。
《继续教育规定》适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新需求,对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纳入适用范围。二是确定指导思想,提出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三是确定基本原则,包括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等。此外,还强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二)明确管理体制。
突出简政放权,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同时,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
(三)规定内容与形式。
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考虑到工学矛盾、行业差异等因素,《继续教育规定》对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学时认定采取了较灵活的方式,明确参加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培训、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参加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参加会计类相关考试、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会计类论文、出版会计类书籍等均予以认可,在减少工学矛盾的同时,使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实行学分管理。
《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针对不同的继续教育形式,明确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同时,强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要参加经过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否则不予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加强机构管理。
为了保证继续教育质量,《继续教育规定》提出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要充分发挥现有的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学会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同时,明确了继续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有关工作要求等。
(六)师资与教材建设。
《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和教材建设原则,提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强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强行推销、搭售继续教育教材。
(七)监督与检查。
《继续教育规定》确立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的监督与检查机制,特别是明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成果如何使用,即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的依据之一。
本文来源:中国高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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