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顿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切实改进财政票据核销方式,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充分体现加强监管与便民利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财政票据核销分为日常检查核销和专项检查核销两种方式。
财政票据月使用量原则上在5000份(含)以下的中央单位,采取日常检查核销方式,执行“核旧领新”制度。即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票据时,应将前次申领的已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带到票据监管机构。票据监管机构受理后,按程序当场对票据存根进行检查核销,并发放新的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月使用量原则上在5000份以上的中央单位,采取专项检查核销的方式。即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票据时,应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领用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结存份数等内容。票据监管机构审核后,先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中记录相关数据,并发放新的财政票据,待开展财政票据专项检查时,再对财政票据存根集中进行检查核销。
已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中央单位,采取网络电子核销方式,实现票据信息及时传输、共享,以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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