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发布,市税务局7月21日发布,上海自8月1日起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哪些业务需实名办税?被采集的个人信息安全吗?详见权威解答。
1.办税人员是指哪些人?
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2.办理哪些业务需实名办税?
在本市网上办税服务厅、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下列业务时要求实名办税:
(一)新设立“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
(二)发票领用业务;
(三)全市跨区通办业务;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3.税务机关需要采集办税人员的哪些信息?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4.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指哪些?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公民护照。
5.如何才能得知,个人信息是否已采集或验证呢?
税务登记系统内已存有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将集中组织身份验证,办税人员可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登陆上海税务网—网上办税服务厅查看验证结果。
对未采集身份信息以及身份验证失败的办税人员,应主动通过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在本市各实体办税服务厅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和验证。
6.在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身份信息时,除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外,还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合同)原件。
7.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后,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
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在本市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公告规定范围的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8.此项规定何时开始实施呢?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采集身份信息以及身份验证失败的办税人员应主动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和验证。
2018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本公告规定范围的涉税事项。
9.办税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怎么办?
办税人员变更或《授权委托书》到期的,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身份信息变更和采集;
办税人员的移动电话号码等已采集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实际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
10.被采集的个人信息安全吗?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多种征管措施,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其中,实名办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该《公告》是在本市部分区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坚持以“依法合规、便捷高效、协同推进”为原则,依托本市电子税务局建设,有效对接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探索建立办税人员实名信息数据库,形成办税便利、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实名办税制度,推动征管基础信息质量夯实,推动纳税服务不断优化,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涉票违法行为源头治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设计办税流程
《公告》以正列举方式列明办税人员范围,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确定了信息采集、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和流程。考虑平稳推进该项工作,《公告》从纳税人办理量较多的涉税事项入手,逐步扩大适用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撑
《公告》要求建立多种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渠道,采用网上采集为主、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为辅的方式。税务信息系统将实现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办税员身份信息同步更新、绑定,确保实名信息共享。
(三)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
本市税务机关将积极落实《公告》有关精神,对已通过身份信息比对的办税人员简化报送资料。税务机关还将定期分析实名办税信息,总结各类纳税人的办税特点和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宣传辅导。
三、《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涉及的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公告》涉及的实名办税事项包括:
(一)新设立“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
(二)发票领用业务;
(三)全市跨区通办业务;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告》的执行日期
《公告》自2017年8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