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响应,国有资本“走出去”的步伐也随之加快。
日前,财政部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效益,提升国有资本服务“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能力。《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应在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领导班子成员中确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资财务工作的负责人,确保决策层有专人承担财务管理职责;以并购、合营、参股等方式投资境外目标企业(项目),直接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下称“投资方”)要组建包括行业、财务、税收、法律、国际政治等领域专家在内的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企业应组织内部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外部机构对境外投资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
在后期绩效评价方面,《办法》明确要求投资方为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境外投资评价制度并开展绩效评价:一是投资方根据不同类型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特点,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内容包括管理水平(定性)和效益情况(定量),并确认绩效评价周期。二是投资方定期开展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三是企业集团在投资方绩效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集团境外投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单独或一并随集团年度财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四是使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既要在企业内部作为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也要在外部作为有关部门评估“走出去”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进行国有资本注资等行为的重要参考。
据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在尊重企业产权关系、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明晰了各方财务管理职责,同时将财务管理从事中运营和事后监督延伸至前期投资决策和后期绩效评价,有的放矢地对境外投资全过程涉及的重要财务问题做出了规范。《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在界定参与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相关各方的财务管理职责时,《办法》遵循“分级负责、权责对等、自主决策、放管结合”的原则。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管控、成本费用管理、利润分配、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与现行财务制度对境内企业的要求基本相同。
本文来源:中国会计报
本文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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