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在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6月29日,蒋某的直属领导财务经理王某出国,将其保管的U盾交给了蒋某。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盗取了王某的QQ,冒充王某指示蒋某进行转账,蒋某通过网银分多次将公司单位帐户内的70余万元转账至犯罪嫌疑人账户内。6月30日,蒋某发现受骗后报警立案侦查,但被骗的钱款没有追回,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8月10日解除。该公司向无锡市惠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蒋某赔偿公司全部损失,2016年12月6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对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该公司至法院起诉。
经惠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公司与蒋某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8月10日解除;蒋某自愿赔偿公司7万元。本案所涉刑事案件中赃款若得以部分或者全部追回,则公司按实际追回款项数额的10%比例返还蒋某。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因被告的汇款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原告某公司认为,被告方作为财务人员应当有基本的辨别能力,处理大额汇款转账的时候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既没有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向公司领导请示签字,也没有向财务经理王某进行核实,并且王某从来没有用QQ向被告布置过工作事宜的先例,而且QQ中一旦涉及到金额的时候系统会自动体现防诈骗信息。被告将公司财产转出导致公司损失,在这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理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另外本案发生于2015年7月1日,公安方面至今没有结果,鉴于该案是电信诈骗,其侦破存在困难,公司基本没有追回损失的可能性。因此,蒋某存在严重过失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蒋某认为,原告的损失是由于受诈骗导致,此前已将诈骗的事实经过向派出所报警,现该刑事案件尚未审查终结。自己的职务是公司会计,当时的付款系受自己的直属领导即公司的财务经理王某的命令进行。事发前王某前往国外,并将其掌管的网银U盾交由自己。在事发当天,犯罪嫌疑人利用王某的QQ命令被告进行银行转账,以为是王某本人在操作,才会进行转账。作为一名基层的小员工,认为做好领导交代的工作是分内的事情。因此,在整个付款过程中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自己也是受害人,原告在事发后在退工单上书写了一些有损其名誉的字眼,对其以后的就职已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承办法官在调解中,指出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公司的出账流程以及平时的审核制度都不规范,而且主管将U盾交付给蒋某本身也存在过失;而蒋某没有向公司负责人亲自确认就进行汇款也存在疏忽。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如上的调解协议。
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更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法官提醒,应对电脑定期杀毒,尽量少接收、下载陌生的文件或者信息,以防不法分子借木马病毒盗取电脑信息。QQ密码不要过于简单,而且一定要对QQ密码设置保护措施。聊天时,尽量不要透露个人的真实信息。QQ用户在发现自己密码被盗后,要设法尽快改掉密码,若无法改密码,则要将被盗情况及时告知QQ网友,防止不法之徒假冒其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广大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要提高警惕,严守财务管理规定。对企业、公司负责人以QQ、微信等网络方式联系财务人员,要求通过网银、ATM机转账、汇款的,一定要先与企业负责人当面确认或电话核实,做好汇款前的签字、审批工作,提高防范意识,防止被骗。此外,各银行营业网点要进一步提高警惕,熟知有关防控方法,在单位会计办理汇款业务时进行必要的提醒。
本文来源: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