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浙江证监局公布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称,浙江证监局发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一是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2017年1月15日,该所与五洋建设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由该所对五洋建设201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单体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五洋建设将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该所在业务承接前与承接后均未与前任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的规定。
二是审计工作底稿严重缺失。该所自2017年1月15日承接五洋建设审计项目以来,目前保存的底稿只有相关电子底稿,无任何纸质底稿,如询证函回函、与治理层关于重大事项的沟通等影响审计结果的纸质底稿均未保存。该所审计工作底稿严重缺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浙江证监局认为,该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而且,浙江证监局已通过约谈、现场督导等方式多次督促该所尽快出具审计报告,但该所至今未出具五洋建设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也未提供合理说明以及证明该所已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警示。同时,该所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勤勉尽职,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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