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顿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对年应税销售额核算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登记的情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明确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公众可在2017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3.信函提出意见。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请在信封注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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