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最近的新闻你看了吗?增值税也有行业可以加计扣除了?”
“对!咱们国家减税降费的又一个大礼包。具体的,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我要纠正你一个小错误,这个政策叫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是有区别的”
“这把我搞糊涂了,我记得企业所得税也有加计扣除,这又是加计扣减,这怎么区分呢?”
“别急,让我来给你梳理梳理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几项加计扣除、加计扣减政策,你可别搞混了!”
1、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
主要政策有: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支付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提醒: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行业范围逐年扩大,现行政策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项政策目前政策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增值税的“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计扣除
1.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根据申报表填表说明,加计扣除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3、增值税的“加计抵减”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政策称为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行业要求。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销售额要求。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提醒: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4、本文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5.《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本文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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