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好消息不断,刚刚财政部一项通知,会计人彻底沸腾了。
  近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称《通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提高职工素质和能力所需教育和培训支出。
  关于这项职工教育经费,和会计关系非常大,会计考取证书(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高级会计职称),以及会计人继续教育,所涉及的费用都属于提高职工素质和能力产生的费用,所以这项政策目前是非常给力的。
  《通知》拟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调整机制、开支范围等财务事项作出规定。事关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一起来了解!
  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精神要求,2018年以来,财政部联合全国总工会开展调研和座谈,形成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各类法人企业按照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提高职工素质和能力所需教育和培训支出的费用。
  职工,是指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
  提取比例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年度提取比例在1.5%-8%范围内确定,且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以上一年度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年初一次性计算提取。以上一年度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逐月计算提取。
  上述计提方式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挤占、挪用经费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从当期管理费用中列支,作为应付款管理,严格按制度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上交或者划转。
  60%以上经费用于一线职工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应当用于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业务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企业不按既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不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提取和使用金额差异较大,以及用于一线职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低于当年实际支出60%的,管理层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作出合理解释。
  不得用于疗养、旅游
  企业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疗养、境内外旅游等与职工教育培训无关的项目支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财办〔2013〕42号)等规定,现面向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和个人征求对《通知》的修改意见。公众可以在4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进入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资产管理司(100820),在信封上注明“反馈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意见”。
  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个人信息仅用于我部汇总、整理、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
  附件: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文转载自财政部、会计说。注册会计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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