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笔业务,两种处理,涉税不一样!
案例
刘总是一家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今年6月份刘总把200万元资金划入公司账户,属于无偿划转的性质,但是不做增资处理。
两种处理
涉税不一样
会计处理一
收到刘总200万元赠与款:
借:银行存款200万元
贷:资本公积200万元
提醒:
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没有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二
收到刘总200万元赠与款:
借:银行存款2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200万元
提醒: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参考二
2014年05月2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二、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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