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6个问题,如果你回答不上来,就暂时别考虑跳槽了。
1、会计对员工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要核实信息后才能办理扣除吗?
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所以作为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不需要逐项进行核实。如果有员工填报信息不完整的情形,那么可以补正或重新填写。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2、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3、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哪些申报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4、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发票联发生丢失,只有抵扣联,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5、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的销售额怎么计算?
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免税政策。
6、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下,增值税设置哪些明细科目?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来源:老三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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