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四川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制定了《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有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政策以及缴纳方式等问题还存在一些疑虑。
残保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残保金所指残疾人的含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征收残保金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该缴纳保障金。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6〕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残保金征收范围
在四川省范围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应当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缴纳方式
残保金按年度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至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已安排残疾人的,应同时出具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定的《四川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税务机关凭此《确认书》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残保金如何计算?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案例:2018年,A公司在职200人,实际安排残疾人2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000元。
(200×1.6%-2)×20000=24000元
所以A公司2019年应缴纳残保金24000元。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咋计算?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特别提醒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本文来源:四川省税务局、达州市税务局联合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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