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会计职称考试限制专业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官方没有正面回应过。
近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发布的一则讲话,侧面对这个问题有了一定“响应”。
50%以上的会计考生
为非财会专业!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发布《进一步发挥会计资格考试对职业成长的引领和激励作用》,传达了3点重要信息:
1、目前非财经专业背景的考生占报名人数比例超过半数,在校学生占报考人数近半数,他们逐渐成为考试主力军。
2、考试内容新,突出实务性,与时俱进地适应财税会计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人才的新要求。每年考试试题均体现了最新改革成果和经济法规的最新变化。
3、截至2019年,累计有814万人通过初、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其中,初级资格577万人、中级资格217万人、高级资格18万余人。
很多考生直言,非财经专业的考生居然超半数,“会计考试限制专业”可能性大概是泡汤了!
此外,财政部特意强调考试内容突出实务性,给2020年考生敲响警钟:2020年新教材中涉及2019年最新政策的变化内容,需要重点关注!
2020年中级考试出题重点
预计受政策影响章节重点注意!
12月财政部公布的《进一步发挥会计资格考试对职业成长的引领和激励作用》中,意外曝光了2020年中级考试出题重点。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主任冯卫东强调:每年考试试题均体现了财税会计最新改革成果和经济法规的最新变化。
一、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新教材变动预测
2019年财政部等部门出台了一些新政策,这些政策对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将会有一些影响。那么,现阶段备考需要注意什么?
债务重组准则、租赁准则这两部分建议新教材下发后再学习。
变动1:债务重组准则
2019年5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较大,预计对2020年的教材影响也比较大,建议考生等教材下发后再学习本章,或者是参照新准则进行学习。
该部分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对“债务重组”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不再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来界定。
2、明确了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在外,明确规定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按照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处理。
3、规范了债权人确认受让资产、债务人终止确认负债的条件和时点。
4、债权人受让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确定受让资产的入账价值。
5、债务人以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损益;债务人按照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不再区分债务重组利得与资产转让损益。
6、债务人以债转股方式抵偿债务的,债权人以放弃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权益性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差额计入债务重组当期损益;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没有变化,但如果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债务人应以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值得一提的是:新准则下,关于重组债务的确认和计量与金融工具、收入等相关准则衔接较为紧密,其重要性有所提升,所以债务重组准则应作为2020年命题热点予以关注。
变动2:租赁准则
2018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租赁准则的最主要的变化是:
1、取消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2、在出租人方面,基本沿袭了原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改进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
2019年财政部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对相关内容做了详细的解释和指引。
租赁准则是2018年就已经印发的,但2019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没有据此进行修改,且还删除了关于租赁的内容,但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中涉及的“租入固定资产”的内容还在,预计2020年教材会按照新准则重新编写,对于这个知识点,建议考生在教材下发后再进行学习。
变动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2019年5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新准则的主要变化是:
改进了“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
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
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
删除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商业实质判断时关注关联方关系影响的条款等。
几乎没实质性变化,对考生影响不大,可以按照2019年的课程先行学习。
变动4:财务报表格式
2019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因中级会计实务教材没有专门讲解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只是在会计调整、合并报表抵销分录的编制等内容中涉及到报表项目,所以预计对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的学习影响不大。
此次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修订的主要变动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项目,也就是又变回去了。
2、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均新增“专项储备”项目,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期末账面价值。
3、利润表中,将“减:资产减值损失”修改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4、现金流量表中,明确了因政府补助收到现金的填列口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
变动5:政府会计
2019年7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的通知,并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明确了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及单位无偿调入资产等的账务处理,明确了“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范围等。预计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会据此做细微调整,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不会有大的影响,所以考生可以按照2019年的教材先行学习。
变动6:增值税税率变动
2019年增值税税率再次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预计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会按照上述税率进行调整,该变动仅仅是税率的变动,不影响考生目前的学习。
一、2020《中级会计实务》重要考点预测
除了上面提到的新变动(预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金融工具、收入、所得税、会计调整、合并财务报表是历年考试的重点,在客观题中占较大的比重,也是主观题的考试热点,应继续作为重点进行复习。
二、2020年《经济法》新教材变动及重点预测
结合新政策,针对《经济法》科目新教材,进行了变动预测,请查看。
变动1:包含于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该规定对于股东权益保护、关联交易等进行了规定,此处变动预计会在2020年教材中予以体现。
变动2:包含于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2019年5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该规定对于证券公司承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进行了规范,预计本章关于科创板的首发内容有进一步补充。
变动3:包含于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点考生应注意!
变动4:包含于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9年《关于集成电路涉及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该政策的出台预计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变动5:包含于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该政策的出台预计会影响商标法中注册申请的相关内容。
以上涉及变动的内容,在前期学习的时候可以先战略性跳过,实质对我们整体教材的影响是不大的,完全可以提前开始学习。
另外,从2019考试情况看,考查内容更加全面和基础,所以还是以基础知识为主,全面系统进行学习。另外,2019年教材变动的股份回购的知识点、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股票终止上市、保险法解释(四)等几乎都没有涉及考题,那2020年考查的可能性就比较高,所以2019年教材变动的地方依然要格外关注。
整体难度依然会维持以往水平,公司法、票据法、合同法、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内容依然要作为主观题章节进行备考。
最后,《财务管理》预计变化不大,请考生提前准备学习。
来源:财政部官网,高顿中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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