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3月,小月和男友小刚在小刚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婚房,产权登记在小刚名下。婚后不久,双方不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小刚父母考虑到自己毕生的积蓄都用来给儿子购置婚房,只恨当初碍于情面,没有把老两口的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万一小两口闹离婚,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考虑再三,小刚父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父母和小刚三人共有。
结果:法院认为,小刚父母在小刚购买婚房时出资属实,但该出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小刚筹集购房资金,并非为了获得房屋产权,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小刚父母有和小刚共同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刚父母的出资应当推定为对小刚的赠与。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刚父母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对准备结婚或刚刚组建小家庭的年轻人来说,买房花的往往是两代人,甚至是三代人的积蓄。购房后一旦出现夫妻矛盾或家庭纠纷,围绕着父母出资和房屋产权归属有可能牵扯出一堆问题。
一些父母出于对子女婚姻的担忧,希望凭借自己的出资成为房屋的产权人,以便在子女婚姻亮起“红灯”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子女的利益。但是父母出资的性质在出资前须有明确界定:到底是单纯的借款还是对子女的赠与,抑或是现在主张的共同购房。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应当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但根据购房时间的不同,赠与的对象有所差异:婚前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否则父母的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里遵循的是约定优先、法定补充的原则,即父母可以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明确表示赠与的对象,只有在父母没有明确指定赠与对象的情况下,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如上推定。
这里所指的结婚,是指经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不是举办结婚仪式之日。我国《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行为,从而否定该行为具有借贷或共同购房的性质,最终达到了简化法律关系、维护家庭稳定的目的。
当然,《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仅起到补充作用,即在父母和子女对父母出资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父母和子女也可以在购房时即对父母的出资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是因为,父母为了子女购置房屋而出资的行为是纯粹的私法行为,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双方的自主决策权。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核心家庭的观念逐渐建立,子女的小家庭和父母之间主要体现为亲情联络而并非经济关联。
因此,父母在资助子女购置房屋时,不妨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对出资的性质作出明确的约定,为了保障晚年生活或者为了促进子女不断奋斗上进,可以将其约定为借款,并拟定初步的还款计划;也可和子女共同购置房屋,约定产权份额并登记为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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