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看来,有限合伙基金的种种乱象充分暴露出在该领域存在的诚信缺失和监管缺失问题。
  “有限合伙基金中GP诚信的缺失,违反了GP对LP的信托义务。”刘俊海认为,应该强化GP的信披义务,要求对LP公开其原始单据。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则在其官网刊登了一篇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工商局登记效能课题组的报告,认为应全面加强有限合伙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该报告认为:“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兼顾了普通合伙的人合因素和有限公司的资合因素。从人合因素的角度看,合伙人之间往往具有较强的信赖关系。两类合伙人所享有的信息极为不对称,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而是将财产交给普通合伙人去经营,这就必须建立在对普通合伙人高度信任的基础上。由此,普通合伙人不仅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更要具备较高的诚信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就是要努力增强普通合伙人的诚信意识,从而降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道德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
  除了GP的道德风险外,有限合伙基金还面临着监管缺失的问题。据了解,此前普通合伙人的设立只需要在发改委报备,并在工商局注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后续的基金设立、发行、管理、风险控制、问责等问题都没有直属的监管部门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今年年初,证监会明确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及行业自律工作,同时,基金业协会发布并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这被业内视为监管部门对有限合伙基金进行规范和监管的一个信号。
  刘俊海认为,今后对有限合伙基金的监管中,要创新监管方式,压缩审批权,加大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强化监管部门的维权职责,从而提高失信成本。

 
扫一扫微信,关注*7财经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