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一项期待已久的有关金融资产减值的新会计模式的建议。理事会在相关的征求意见稿(ED)中建议了这样一种模式,根据该模式,信用损失将不再是在发生时才予以确认;取而代之的是,主体应基于对合同现金流量在报告日的预期缺短缺金额作出的当前估计值来确认分别源自金融资产和有关提供信贷的承诺的预计信用损失。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3年7月5日。
背景
征求意见稿ED/2013/3《金融工具:预计信用损失》包含一项有关金融资产减值的修订后的方法。自2009年以来,理事会便致力于制定一种用于确认减值的新方法(请点击这里链接至IAS Plus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在全球金融危机期间,IASB迫于压力而着手修改其(被视为既复杂又缺乏一致性的)各项规定,并为更及时地确认即将出现的信用损失作出规定。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请点击这里链接至IAS Plus网站查阅相关信息)中所设定的现行规则,当发生导致损失的事项且该导致损失的事项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能够可靠计量,金融工具即发生了减值并产生减值损失(即,所谓的“已发生损失模式”(ILM))。
2009年11月,IASB发布了其[*{5}*]建议(IASB在其中建议,通过调整金融工具的实际利率来计量预计信用损失(ED/2009/12《摊余成本和减值》,请点击这里链接至IAS Plus网站查阅相关信息))。该方法是基于以下事实制定的:即,金融资产的预计信用损失通常计入拟收取的利率中。因此,在理想的情况下,预计信用损失应反映在金融资产的收益中,而信用损失的期望值变动则应在产生时予以确认,因为此类变动未被计入资产的定价中。原先建议的该项方法因其在概念上所具有的合理性而获得褒扬,但是,考虑到跟踪个别金融工具的信用状况变化所需采取的追踪行动很少付诸实施,上述方法同时被视为不具有可行性。
2011年1月,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的补充文件(二者在其中建议,将利息确认从减值确认中分离出来(ED/2011/1《补充文件》,(请点击这里链接至IAS Plus网站查阅相关信息))。金融工具应被分配至“好账”和“坏账”中,其中前者应包含那些在报告日不存在损失的金融资产。所有其他金融工具则应被分配至“坏账”中。尽管就“坏账”中的金融资产而言,应按照预计将在该等金融工具的剩余使用寿命中产生的信用损失确认一项坏账准备(这种做法和过去通常在“已发生损失模式”下针对金融工具采取的做法相差无几),但针对被分配至“好账”中的资产所作的坏账准备应为预计将在该等资产的使用寿命中产生的信用损失按时间比例进行分配的结果。如果主体对该金额在可预计的未来的期望值更高,则其应当按照这一更高金额而非按时间比例分配的金额确认一项坏账准备。
自2011年以来,IASB和FASB便致力于对上述方法作出细微的改进(该方法仍是制定当前此项建议的基础)。理事会和委员会特别关注两个问题:(1)应针对“好账”中的资产确认多大金额?(2)各项资产应在何时及如何在“好账”和“坏账”之间进行移动(如其信用状况发生了严重恶化或重大改进)?尽管FASB于2012年7月作出决定,不再继续改进其与IASB共同制定的此项方法,并以发布其自身的减值模式来取代该方法,但IASB仍继续从事该项工作。
一旦予以最终定稿,目前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发布的各项建议将作为一个单独的章节被纳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请点击这里链接至IAS Plus网站查阅相关信息)中。
主要建议汇总
目标:该等建议的目标为:针对要求范围内的所有金融工具确认预计信用损失。预计信用损失被界定为合同现金流量的预期短缺金额。主体在估计预计信用损失时,应当考虑过去发生的事项、现在的情形及合理且有依据的预测。
范围:以下金融工具属于建议要求的范围内:
•所有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所有根据于2012年12月发布的新建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
•所有贸易和租赁应收款;
•其他受信贷风险影响的金融工具(例如,并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减值–金额:此类金融工具确认的减值金额取决于该工具自初始确认以来是否发生了严重恶化。应划分三个区间:
•区间1:自其初始确认以来,其信贷质量未曾发生严重恶化的金融工具;
•区间2:自其初始确认以来,其信贷质量已发生严重恶化的金融工具;
•区间3: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在报告日已发生减值的金融工具。
就处于阶段1的金融工具而言,应确认预计将在未来12个月内产生的现金短缺金额的现值(即,“12个月的预计信用损失”);与此不同,针对划归为阶段2或阶段3的金融工具,应按预计将在其剩余使用寿命中产生的信用损失的现值确认一项减值(即,“使用寿命期间的预计信用损失”)。
减值–确认:针对金融资产,主体应确认一项损失准备;而针对有关提供信贷的承诺,应设立一项用以确认预计信用损失的准备金。
利息:就处于区间1和区间2的金融工具而言,利息收入应按其账面总额计算,而处于区间3的金融工具的利息收入则应按净值予以确认(即,按账面额扣除预计信用损失后的金额)。
针对贸易和租赁应收款的简化方法:作为一项会计政策,主体可以作出以下选择:即,始终按预计将在此类应收款的剩余使用寿命中发生的现金短缺额的现值(而非采用“两种类型模式”)计量相关减值。
新的披露要求。建议方法提出了了新的披露要求,包括调节表、有关在计量预计信用损失时所使用的输入值和假设的描述、及有关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恶化和改进的影响。
生效日期。IASB将在重新审议工作结束之后再就生效日期作出决定。
与FASB建议的比较
FASB于2012年12月发布了其针对当前预计信用损失(CECL)的建议模式(请点击这里链接至IAS Plus网站查阅相关信息)。上述IASB的建议与FASB的方法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FASB并未区分初始确认后已发生恶化的工具和未发生恶化的工具。相反,在确定减值准备时,FASB要求针对所有金融工具采用单一的计量模式,即主体在初始确认时应就整个存续期内的预计信用损失的现值确认一项费用。
有关IASB的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7月5日;而FASB的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期将于4月30日结束。
额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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