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投资者保护制定的专项规章《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已完成初稿
  ● 下一步在监管制度设计上,将进一步向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倾斜,着力强化证券期货市场各方主体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 投资者权益保护应该从其参与资本市场伊始,在制度设计、权益维护、监管执法、司法救济、赔偿机制等方面须悉数明确或制定相关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正在拟定过程中。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监管部门近期在系统梳理境内外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情况及相关法律制度、工作机制、实施效果等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关于投资者保护的系统性建构意见。
  除将针对投资者保护工作出台专项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规则之外,有关部门还拟在现有基础上对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以及投资者教育、权力、维权、赔偿、司法救济等相关内容做出统筹安排。
 
  统筹安排投保工作势在必行
  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近期刊登在《求是》杂志上的署名文章中明确指出,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市场。同时提出,目前我国市场投资者保护任务越来越重,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安排仍存不相适应之处。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也在例行发布会上透露,制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专门政策是证监会近期的重点工作之一。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到,针对投资者保护制定的专项规章《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已完成初稿。
  资深专家表示,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是监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近年来持续不断的努力,我国投资者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在监管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中均有体现。
  但目前专项投资者保护立法尚属空白,也没有规范投资者保护的专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有必要在对现行制度规则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出台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法规,从基本法、部门规章、配套规则等各个层面做出系统性安排。
  这位专家说,在法规、制度的建设上,除了出台专项部门规章外,还应当考虑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纳入投资者保护的内容,明确各主体进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从而进一步加强各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力度。
 
  市场主体投保责任须强化
  “投资者保护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境外市场经验表明,除了监管保护以外,还需要包括自律保护、市场主体保护、投资者自我保护、司法保护等在内的一系列组织体系安排。”某中型券商负责人表示,这其中,包括券商、基金、期货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应当成为投资者保护的[*{5}*]关卡。
  前述专家提出,我国各市场主体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投保意识较为淡漠的问题,没有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开展投保工作,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各项规定的框架内,主要是在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中开展投资和教育工作,履行投保工作的义务较为有限。
  具体而言,建议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主动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使投资者能够“找得着、看得懂”;中介机构则应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性要求的基础上,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做实客户分类与产品分类的对接,并将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渗透进服务客户的各个环节。
  据了解,下一步,在监管制度设计上,将进一步向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方面倾斜,着力强化证券期货市场各方主体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则将进一步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投资者保护的评估,监督、检查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