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洪雪)因为家中买房急需用钱,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陈同洲借职务之便索要70万贿赂。2012年5月15日,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陈同洲有期徒刑11年。记者上午获悉,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5次表扬,二中院近日准予对陈同洲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
  57岁的陈同洲曾是中国中铁(2.99, -0.08, -2.61%)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调研员,也曾是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3、4月,陈同洲利用其担任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管理全面工作,并主管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十分公司的便利,向挂靠在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十分公司承揽工程的杨某索要70万元,杨某按照陈同洲的要求,于2008年5月将70万汇至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三分公司账户,后被陈同洲占为己有。
  开庭时,陈同洲辩解称,70万元是杨某应向他缴纳的管理费和利润的一部分,他对这笔款项有支配权,只是这笔款项在走账程序和时间上不符合财务制度。但陈同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他索要这笔钱,完全是为了家中买房。
  2008年初,陈同洲的妻子李某通过链家地产[微博]世纪城营业部购买了四季青“诚品建筑”云会里远流清园的一处房产,当时由于原房主急于卖掉房屋,要求她在一周内把全部287万元房钱付清。李某和陈同洲通过各种方式凑钱,但是最后还是差了50万元。大约3月左右,陈同洲和杨某等朋友在第六俱乐部打牌吃饭,在只有他和杨某两人在场的时候,陈同洲对杨某说,“你跟了我这么多年,别人都以为我从你这里得到好处呢,你也给我弄点钱,我要买房子用”。于是,杨某同意给陈同洲70万用于买房。
  由于房主卖房催得紧,在杨某的70万尚未到账期间,陈同洲决定先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十分公司借钱,并通过会计借出了50万元。一个月后,杨某将钱打入了陈同洲指定的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三分公司账户,陈同洲将50万还给了第十分公司,另外20万存入个人账户。
  2012年5月15日一中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同洲已经构成受贿罪,判处其他有期徒刑11年。一审判决后,陈同洲没有提起上诉,而是开始在监狱服刑。
  今年8月15日,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8月18日,二中院立案并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进行了开庭审理。
  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陈同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6人民检察院驻司法部燕城监狱检察室同意燕城监狱对陈同洲的减刑建议。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陈同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陈同洲于2013年5月、8月、11月、2014年4月供获表扬4次,2014年获单项表扬1次。
  二中院任务,罪犯陈同洲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据此,2014年9月17日,做出对罪犯陈同洲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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