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机构在存款利率市场化道路上又前行了一步。今日,央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允许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该办法将于明日正式实施。
存款利率市场化再进一步
中国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向网易财经表示,办法正式出台意味着存款利率市场化又向前迈进一步,"存款利率市场化是按照两方面推进,一个方向是大额长期产品取代,同业大额存单就是这个方向的代表,第二个方向是利用存款保险制度把小额存款利率放开。"
办法要求,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曹远征向网易财经称,正式同意发行同业存单会加剧金融机构竞争,"当然各金融机构也会按照自己的风险能力操作。"
国际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也向网易财经表示,对于市场公认的风险高的一些银行其所发行的同业存单价格可能会高一些。
办法显示,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必须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采取电子化的发行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发行利率和价格等方面,办法中强调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增加同业业务流动性
赵庆明向网易财经表示,同业存单的发行,增强了银行同业业务的流动性,为同业之间提供了新的产品选择。
办法显示,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同业之间业务的利率早就已经市场化了,目前存在的形式主要有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和买入返售资产等等,这些形式往往都是一对一的",赵庆明称,例如A银行把钱借给B银行,B银行再把钱借给C银行,形成一个链条,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链条就会断掉。
他同时指出,同业存单的是在7月中下旬开始酝酿,更多是与6月钱荒有关系,钱荒出现的原因在某种问题上就是链条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后导致无法转动,同业存单可以向第三方转让对一环扣一环的链条有所缓解,不至于一个出现问题,影响整个链条的转动。
办法规定,建立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同业存单做市商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根据同业存单市场的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将适时调整做市商范围。做市商应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相应同业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
"按照惯例,这种业务性政策的出台之后,紧接着就会有银行发行同业存单",赵庆明称。(胡雯)
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
*9条 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第六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 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 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条 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第十二条 建立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同业存单做市商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根据同业存单市场的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将适时调整做市商范围。做市商应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相应同业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
第十三条 同业存单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约定,按期兑付同业存单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
第十四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年度的发行计划。若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
第十七条 同业存单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分别汇总同业存单发行、交易情况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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