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获悉,“以股代息”制度作为我国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有关部门正研究制定相关细则,有望尽快推出。我国境内实施“以股代息”制度可能将借鉴香港经验。“以股代息”制度具体的操作流程主要是,上市公司提供选择权、股东参与和撤销参与、确定新股配发基准、新股上市及买卖等四方面。
  分析人士认为,“以股代息”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再融资,上市公司股价无需除权。选择“以股代息”的股东,可在不用支付经纪费、印花税及相关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增加对上市公司投资。
 
  赋予投资者选择权
  业内人士表示,“以股代息”制度是指,在利润分配时,上市公司将收取现金或股票的选择权赋予投资者,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它不同于目前由上市公司决定派发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的做法,投资者可根据自身的投资或现金流需求决定将利润转投资或提现。
  这位人士认为,“以股代息”制度赋予投资者灵活选择的权利。同样的投资者,随着市场环境和个人财务状况的变化,会有不同需求,有时希望获得股票分红,有时希望获得现金分红。“以股代息”制度给投资者灵活选择的权利,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情况做出*3选择,以实现个人利益*5化。
  分析人士表示,当前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分红意愿不强,而且送股占比高、现金分红低。要改变这一现状,不可能突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立即实现高派现。一味追求高派现也并非好事,如没有持续的业绩高增长做支撑,高派现便成为无源之水。因此,推出“以股代息”制度,不失为一些上市公司从不分红到分红的过渡之举。
 
  或借鉴香港经验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我国境内实施“以股代息”制度可能将借鉴香港经验。从香港市场经验看,“以股代息”制度的操作流程主要为:一、上市公司提供选择权。若宣派的股息提供“以股代息”的选择权,上市公司会在有关业绩公告高顿布,将载有“以股代息”计划详情的通函连同选择表格一并发给股东。股东可选择仅此次股息采用以新股代替的方式收取,也可作出日后宣派的所有股息均永久性收取新股的选择。
  二、股东参与和撤销参与。股东可选择是否参与“以股代息”计划。拟收取现金的股东无需交回选择表格,拟收取新股的股东须在指定日期之前将填妥的选择表格送达证券登记公司。股东选择永久性收取新股后将不会再获得选择表格,除非其撤销有关选择。已选择永久性“以股代息”的股东可向证券登记公司提交书面通知撤回其选择,也可利用通函附带的撤销通知书退出“以股代息”计划。
  三、新股配发基准。股东如选择“以股代息”,可收取的新股数量计算公式为:可收取的新股数量(下调至最接近整数)=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并选择“以股代息”的现有股份数量 每股股息/新发股份价格。
  四、新股上市及买卖。上市公司须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的新股上市及买卖。新发股份一般于派发日或派发日的下一交易日开始买卖。除不享有本次股息外,其他方面与现有股份享有同等权益。
 
  相关配套制度待完善
  分析人士表示,鉴于“以股代息”制度与以往分红制度不同,引入“以股代息”制度,既需借鉴海外市场经验,又需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建议相关部门从促进上市公司分红角度出发完善相关配售政策,通过减少审批限制、制定合理的分红配售股折价比例及配售股份数量限定、完善发行和配股的相关配套政策等方面加以推进。对多地上市的公司可融合参考先进市场经验,为“以股代息”制度试点提供便利。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以股代息”制度涉及的再融资审批和新发股份价格确定标准问题;二是借鉴成熟市场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改革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按面值结转股本的做法,明确实施“以股代息”制度的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处理;三是改革派发红股机制,允许公司在上市后进行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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