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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管理办法之后,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3月25日,财政部公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据《*9财经日报》记者了解,该管理办法是自2014年10月国发43号文首次提出地方政府可以发行专项债券举借债务后的*9份执行细则文件。管理办法明确了专项债主体为省级财政部门,且单项政府性基金之间不得调剂。
  专项债主体为省级财政部门
  与一般债券不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而发行的,往往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中债资信认为,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范围、限额和发行主体均是按照新《预算法》和国发2014年43号文的相关规定制定,与一般债券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据记者了解,管理办法所称的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
  管理办法还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这也意味着,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为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5个计划单列市,合计36个主体。
  至于专项债是否政府信用,民生证券固定收益团队研究认为,根据43号文规定,专项债的偿债来源为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可见专项债务是具备政府信用的债务,其发行利率也将参照地方政府债利率。
  管理办法还规定,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此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在预算执行上的规定与前期发布的一般债券管理办法一致,且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时兑付专项债券本息。中债资信公共机构首席分析师霍志辉对记者表示:“对于省级财政部门代市县发行的债券,市县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上缴本息后,仍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兑付。”
  单项政府性基金之间不得调剂
  管理办法还指出,专项债券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后,应按照单项政府性基金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间不得调剂。执行中专项债券对应的单项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霍志辉分析表示,不同政府性基金间不得调剂,也就是说对应某一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而发行的专项债券不能用于弥补其他项目政府性基金的收支差额。不过,管理办法也为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情况留下一道口子,允许可以调入专项收入来弥补差额,但是尚未明确专项收入的具体来源。
  至于专项债发行对利率债有何影响,民生证券研究认为,从供给端来看,政府的1万亿债务置换额度为利率债带来了一定的供给冲击,专项债作为1万亿政府债券中的一部分功不可没。从需求端来看,利率债的供给冲击能否被消化还取决于央行的流动性管理,央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可期。
  民生证券还认为,对城投债的影响在1万亿债务置换中已经体现。债务置换降低了城投债存量,也缓解了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有利于城投债信用利差的修复。
  此前,在公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管理办法之后,财政部后续也公布了《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就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承销、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做出详细规定。
  因专项债券在还款来源、项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与一般债券有较大区别,因此与一般债券相比,专项债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也将不同于一般债权。
  中债资信报告指出,由于专项债券需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偿还,因此在一般债券提出的信息披露要求外,政府性基金收支数据将是专项债券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的重要数据,特别是土地开发等项目规模较大,收益能力较强的项目或将是需重点对外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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