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5月25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的补充说明,以做好优质企业发债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工作。补充说明明确,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据一财网24日消息,不受发债数量指标限制的企业范围得以进一步扩大。国家发改委补充说明指出,主体信用等级为AA的发债主体,以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进行抵押或由担保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债券,或项目自身收益确定且回报期较短的债券,亦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补充说明还显示,鼓励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投融资公司作为主体发行重点领域项目集合债券,以直投或转贷合作单位等形式支持同类型项目的批量建设。
  根据补充说明,允许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偿还为在建项目举债且已进入偿付本金阶段的原企业债券及其他高成本融资;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在建募投项目有具有稳定收益,或以资产质押、第三方担保等作为增信措施;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不低于原有评级;新发行债券规模不超过被置换债券的本息余额。
  国家发改委还指出,按照国发(2015)42号文件已经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城投公司开展规范的PPP项目发债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建立PPP项目发债绿色审核通道,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招投标时,可将发行企业债纳入项目融资方案一并考虑,并同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前预审。
  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
  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
  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融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偿债保障、严格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发挥企业债券的直接融资功能,科学设置发债条件,简化发债审核审批程序,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大力支持市场化运营、资产真实有效的企业以自身信用为基础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
  (一)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二、支持县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三)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见(一)、(二)),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三、科学设置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四)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65%和75%;主体评级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A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5%。
  (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可按照“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孰高者测算净利润指标。
  (六)将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70%。
  四、合理确定和把握区域经济和债券风险迹象预警线
  (七)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企业发行债券,不与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挂钩。
  (八)将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余额一般不超过上年度GDP8%的预警线提高到12%。
  五、简化企业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程序
  (九)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不影响债券信用级别的情况下,发债企业如需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其他符合国家鼓励方向的项目建设,应发布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自发布变更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10%及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以公告日为债权登记日)向债权代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则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中央企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企业报省级(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实施变更。如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券持有人提出书面异议,则发债企业直接向相应部门备案后实施变更。
  六、鼓励企业发债用于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
  (十)鼓励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和实体化运营的城投企业通过发行一般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用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特许经营等PPP项目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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