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今日公布《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既有债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城市管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城市排水防涝及水生态修复等城市生态空间建设的专项资金。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办法》还指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生态空间建设其它需要支持的事项。
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支持事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分配。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建设事项的,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对相关地区进行奖励。用于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试点示范类事项的,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支持范围,在支持期内安排奖补资金。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支持重点领域,组织地方申报,并评审各地申报方案。
《办法》提出,地方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资金;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中央拨付的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落实工作任务。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对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实施对地方的绩效考核,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好、达到既定目标的,给予奖励;对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无法达到既定目标的,建立退出机制,并收回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既有债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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