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的诞生一定是传统金融基因与新经济基因的融合,并赋予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以新的内涵。因此,监管会滞后,失灵,但绝不能缺席。面对新金融,监管不能犹疑,更不能放任。”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表示。
洪磊介绍说,近两年来,资产管理尤其是私募基金发展迅速,截至今年11月底,基金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规模已经达到34.55万亿元,较2014年年底增长了68.5%,其中私募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规模达到4.96万亿元,较2014年末增长了133.1%,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705家,管理基金23671只,私募基金行业从业人员达到43.09万人。与私募业务蓬勃发展相比,私募监管有所滞后,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
对此,洪磊表示,作为自律组织的行业协会必须主动作为,通过自律公约等适当方式[*{c}*]行业规范发展。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推出若干自律措施。
一是拟推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私募基金募集主体的资格,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时,必须承担特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
二是拟推出《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强化持有人大会和常设机构在遴选基金投资顾问中的作用,提升投资人在基金治理中的地位,对契约型、合伙型与公司型私募基金提出了差异化的自律要求。
三是拟推出《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信息,其中募集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每个月披露一次信息。
四是拟推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强化高级管理人员在内部控制机制中所富负有的责任,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起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及制度文化,建立健全职责要求,保证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为事后自律执法提供可靠的依据。
五是拟推出《私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保护投资人利益优先为核心原则,明确了募集人对投资者负有完整的受托义务,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投资人利益受损将向募集人进行追查。除此之外,在募集职能和投资职能相分离时,募集人和投资顾问分别承担与募集相关的责任。
六是拟推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与外包规范》,目前私募基金没有强制性的托管制度安排,基金资产的运用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托管规范将明确无托管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尽到民事和风险提示义务,擅尽资产安全职责,有托管时应当保证基金资产在托管账户下封闭运营,托管人应对基金资产的投向和资金的划转行为履行调查义务,保证资产的运用符合合同约定和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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