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存在脆弱性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8-30
近日,国务院批复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主要内容涉及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风险监管协调。在我国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存在脆弱性。由中央银行承担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管,可能是*4的选择。
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经济下行周期,最容易爆发金融风险事件。但最近一段时间,金融领域的几大风险事件,6月份货币市场“钱荒”、光大证券乌龙事件、泛鑫保险美女老总卷款跑路事件,与经济周期的相关性并不大,主要还是涉及监管问题,一定程度暴露出我国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脆弱性。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管需要。深入分析最近一段时间的三大金融风险事件,均能从中发现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监管的不足,甚至存在监管真空。
6月份货币市场“钱荒”事件,虽然是金融机构长期以来资产负债结构期限错配、过于注重盈利目标、忽视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跨市场风险监管合作的脆弱性;如果仅仅把中央银行作为流动性的最后提供方,而忽视了其内在监控金融体系稳健性的需要,那么就容易引发分歧,降低金融监管与风险处置效率。光大证券的乌龙事件,即便是证券领域的突发风险,也会引发金融市场流动性的重新配置;特别是光大证券也是银行间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又是金融控股公司光大集团的子公司,光大乌龙事件也引发了市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关注。而泛鑫保险事件,以及此前多次发生的银保退保事件,有可能使得保险业风险事件触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同时,泛鑫保险事件表明,无论是保险业监管部门,还是银行业监管部门,在跨行业风险监管上均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
赋予央行*6监管权 是国际趋势
我国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脆弱性,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央银行承担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职责还没有得到法律明确。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国际上监管体制一个重要的潮流是将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剥离。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决策层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意识到中央银行承担金融稳定职责的重要性,而中央银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必须要有充分的手段、掌握全面的信息。因此,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将中央银行置于金融体系*6监管当局的地位,赋予了中央银行充分的监管权利。无论是美国、英国的中央银行职责扩权,还是最近俄罗斯中央银行的改革,均反映出这一趋势。但我国2003年确立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大体剥离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保留了银行间市场、支付市场和反洗钱的监管,而这些市场的监管职能虽然重要,但与完全承担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职责所需的工具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中央银行建议监管部门对某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层面,特别是人民银行分支行建议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在实际监管竞争中根本无法落实。
此外,监管资源分配不平衡、部门隔阂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仅以人力资源配置考察,“一行三会一局”,中国人民银行的员工最多,证监会和保监会系统人数相对较少,在地市层面的人员存在明显不足。银监会系统的人员要多于证监会和保监会系统。但“一行三会”均是正部级机构,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业务上也不存在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在中国注重行政级别的日常业务管理与运作实践中,即使其他机构发现问题,也不能主动开展调查,需要充分考虑主监管机构的感受。如果相互间沟通协调畅通,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风险问题的解决。反之,则相互保持沉默,助长风险事态的演变。若监管机构着手调查,即使人手有限,往往也会排除其他机构的参与。类似情况,在我国并不少见。我国是大陆法系,只有明文规定,规定详尽可操作,才有可能被真正执行。对于一些语焉不详的条文,往往成为部分机构维护部门利益*5化与推诿风险与责任的重要借口。而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监管就往往成为相互推卸监管责任的借口,只要监管的机构不出事,很难真正深入产品与业务并全面把握风险演化趋势。
由央行负责跨业跨市场监管较可行
为应对日益复杂的金融风险监管,近日,国务院批复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主要内容也涉及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风险监管协调。但国务院明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由此将产生一些实际操作问题。考虑到我国行政运作长期存在的部门利益*5化规则,权利与责任很有可能被分割,相互竞争、相互推诿也并不是没有可能,而中央银行又不负责具体业务监管,事实上的监管不足、监管真空可能还会依然存在。
从监管实践看,重复监管虽然会增加成本,但有助于提高监管成效。真正可怕的是没有监管,存在监管真空。这几年我国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与产品发展极为迅速,分业监管体制显示出明显的不适应性。特别是这些产品的交易结构复杂,风险不易识别,更是增加了风险监管的难度。当然,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下,中央银行可能并不见得比监管当局更能识别金融风险,但中央银行作为流动性的最后提供者具备监管当局无法比拟的金融风险处置优势与效率。因此,由中央银行承担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责,负责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可能是在不触动分业监管体制的前提下提升金融风险监管效率的*4选择。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3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3年期货从业辅导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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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经济下行周期,最容易爆发金融风险事件。但最近一段时间,金融领域的几大风险事件,6月份货币市场“钱荒”、光大证券乌龙事件、泛鑫保险美女老总卷款跑路事件,与经济周期的相关性并不大,主要还是涉及监管问题,一定程度暴露出我国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脆弱性。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管需要。深入分析最近一段时间的三大金融风险事件,均能从中发现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监管的不足,甚至存在监管真空。
6月份货币市场“钱荒”事件,虽然是金融机构长期以来资产负债结构期限错配、过于注重盈利目标、忽视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跨市场风险监管合作的脆弱性;如果仅仅把中央银行作为流动性的最后提供方,而忽视了其内在监控金融体系稳健性的需要,那么就容易引发分歧,降低金融监管与风险处置效率。光大证券的乌龙事件,即便是证券领域的突发风险,也会引发金融市场流动性的重新配置;特别是光大证券也是银行间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又是金融控股公司光大集团的子公司,光大乌龙事件也引发了市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关注。而泛鑫保险事件,以及此前多次发生的银保退保事件,有可能使得保险业风险事件触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同时,泛鑫保险事件表明,无论是保险业监管部门,还是银行业监管部门,在跨行业风险监管上均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
赋予央行*6监管权 是国际趋势
我国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脆弱性,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央银行承担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职责还没有得到法律明确。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国际上监管体制一个重要的潮流是将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剥离。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决策层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意识到中央银行承担金融稳定职责的重要性,而中央银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必须要有充分的手段、掌握全面的信息。因此,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将中央银行置于金融体系*6监管当局的地位,赋予了中央银行充分的监管权利。无论是美国、英国的中央银行职责扩权,还是最近俄罗斯中央银行的改革,均反映出这一趋势。但我国2003年确立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大体剥离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保留了银行间市场、支付市场和反洗钱的监管,而这些市场的监管职能虽然重要,但与完全承担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职责所需的工具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中央银行建议监管部门对某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层面,特别是人民银行分支行建议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在实际监管竞争中根本无法落实。
此外,监管资源分配不平衡、部门隔阂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仅以人力资源配置考察,“一行三会一局”,中国人民银行的员工最多,证监会和保监会系统人数相对较少,在地市层面的人员存在明显不足。银监会系统的人员要多于证监会和保监会系统。但“一行三会”均是正部级机构,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业务上也不存在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在中国注重行政级别的日常业务管理与运作实践中,即使其他机构发现问题,也不能主动开展调查,需要充分考虑主监管机构的感受。如果相互间沟通协调畅通,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风险问题的解决。反之,则相互保持沉默,助长风险事态的演变。若监管机构着手调查,即使人手有限,往往也会排除其他机构的参与。类似情况,在我国并不少见。我国是大陆法系,只有明文规定,规定详尽可操作,才有可能被真正执行。对于一些语焉不详的条文,往往成为部分机构维护部门利益*5化与推诿风险与责任的重要借口。而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监管就往往成为相互推卸监管责任的借口,只要监管的机构不出事,很难真正深入产品与业务并全面把握风险演化趋势。
由央行负责跨业跨市场监管较可行
为应对日益复杂的金融风险监管,近日,国务院批复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主要内容也涉及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风险监管协调。但国务院明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由此将产生一些实际操作问题。考虑到我国行政运作长期存在的部门利益*5化规则,权利与责任很有可能被分割,相互竞争、相互推诿也并不是没有可能,而中央银行又不负责具体业务监管,事实上的监管不足、监管真空可能还会依然存在。
从监管实践看,重复监管虽然会增加成本,但有助于提高监管成效。真正可怕的是没有监管,存在监管真空。这几年我国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与产品发展极为迅速,分业监管体制显示出明显的不适应性。特别是这些产品的交易结构复杂,风险不易识别,更是增加了风险监管的难度。当然,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下,中央银行可能并不见得比监管当局更能识别金融风险,但中央银行作为流动性的最后提供者具备监管当局无法比拟的金融风险处置优势与效率。因此,由中央银行承担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责,负责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可能是在不触动分业监管体制的前提下提升金融风险监管效率的*4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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