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适当性制度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9-26
  近期,证监会颁布实施《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在借鉴、吸收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涵盖多品种、统一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为便于投资者更好了解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国证券报今起推出“解读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专栏”,拟从中国实践、国际经验和未来发展等角度介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希望投资者在充分了解金融期货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的基础上,再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近期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在借鉴、吸收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涵盖多品种、统一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要求,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根据金融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这一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阶段以及散户为主的结构特点,是落实“两维护、一促进”核心职责的具体举措,即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适当性制度在中国的初步实践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境外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保护性措施,避免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将金融产品提供给风险并不匹配的投资群体。完善的金融投资者保护是发达金融体系的共同特征,也是构成一国金融体系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有什么样的投资者,就有什么样的市场。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和功能发挥,离不开结构合理、成熟理性的投资者群体。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进,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国资本市场创新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使参与者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创新产品相适应,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其中,“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原则,贯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的始终。
  作为经国际经验证实的证券市场监管与投资者保护的有效机制,“适当性”制度建设随着创业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新三板等业务相继推出,受到广泛关注。
  2008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由此在证券经纪业务和基金销售的开户环节开始进行对投资者的能力测评和风险测评,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初步尝试。
  2009年10月推出的创业板,成为中国最早全面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市场。2010年4月,中国资本市场推出股指期货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业务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为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示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开始实施于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市场。
  今年2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明确,新三板将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只允许法人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及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高的自然人进入市场。其中,个人投资者需满足“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以上”及“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两条要求。到了8月份,中国证监会又建立了涵盖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三有一无”门槛符合金融期货特点
  具体到金融期货,参与金融期货的投资者必须符合“三有一无”的条件,即:有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期货账户可用资金应不低于50万元;有期货知识,应通过股指期货知识测试;有投资经历,应具有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或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无不良诚信记录。其中,资金门槛标准清晰,是国际通用的体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较好指标。
  有的投资者会问,资金门槛为什么要求50万元?这是因为股指期货推出之初,一张合约保证金在15万元左右,按照1/3的安全开仓比例经验计算,客观上需要投资者有50万元资金。
  之所以要设立“三有一无”的门槛,这是因为,我国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目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很容易出现盲目投资,常常成为市场剧烈波动的受害者。例如,曾经有投资者权证了解不多,尽管中介机构做了一些风险揭示工作,但他们还是在没有了解“行权”等基本概念的情况下投资了权证,由于没有及时行权,导致血本无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正是起到预防、警示作用,提醒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能力。
  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各项制度的制定都是以保护投资者为*9出发点,而保护的方式正在逐渐由监管机构被动保护,变为引导投资者主动自我保护。建立适当性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投资者学会主动去保护自己,其设计理念正是为了引导那些不适合的散户投资者远离风险,让他们认真衡量自身是否拥有与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相匹配的风险意识和资金实力,去评估自己是否适合参加到这个市场中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对投资者负责任的表现,而并非是为了设置进入壁垒来限制他们的投资权力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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