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财税〔2016〕36号文件如何影响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来源:
互联网
2016-08-11
售后回租(sale-leaseback)是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它使设备制造企业或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
售后租回是一种集销售和融资为一体的特殊形式,是企业筹集资金的新型方法,通常指企业将现有的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后,又随即租回的融资方式。它是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常用的筹资方式之一。在售后租回交易中,承租人与出租人都具有双重身份,进行双重交易,形成资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离散现象.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出台前,有形动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已经按照“动产租赁”税目改征增值税,税率为17%,但是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出台为这一行业带来两大变动:1.将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纳入“营改增”范畴;2.将融资性售后回租纳入“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的范畴而非“租赁服务”范畴。这一规定生效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待遇将与其他租赁行为有显著区别,需要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出租人加以关注:
税率不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标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税率均为6%;而其他租赁动产和不动产,税率分别为17%和11%。横向比较,融资性售后回租行业未来的实际税负将低于其他租赁方式。纵向比较,融资性售后回租动产的增值税税率从17%下降到6%;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动产从营业税税率5%变为增值税税率6%;在增值额相同的情况下融资性售后回租动产的税收成本明显下降,回租不动产的税收成本变动不大。见下表:
2016年5月1日前的税种和税率 | 2016年5月1日后的税种和税率 | |
融资性售后回租动产 | 增值税17% | 增值税6% |
其他动产租赁 | 增值税17% | 增值税17%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动产 | 营业税5% | 增值税6% |
其他不动产租赁 | 营业税5% | 增值税11% |
销售额的计算不同:根据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在销售标的物时标的物的风险和收益并未转移,不属于实际的“销售”,因此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应当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后出租人在收取费用时,对本金部分同样应当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后面一种情况应当根据承租方出售资产时开具的发票、借款利息发票、发行债券利息发票作为依据计算差额扣税。
其余情形下的租赁,出租方可以要求出售资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费用时也应根据收取的费用开具发票,但是出租方在计算销售额时不能从收取的价款中扣除借款利息和发行债券的利息。
三、下游能否抵扣不同:根据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的一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不论是本金部分还是利息部分,下游企业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可能会影响企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拓展。
对于4月30日前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36号文件赋予出租人选择按照“金融服务”或“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目的权利,如果选择后者,可以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即:适用17%税率,但出租方可以接受承租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采取差额扣除方式)。
融资性售后回租和其他租赁服务涉税处理的区别见下表:
交易主体 | 涉税处理环节 | 融资性售后回租 | 其他租赁服务 |
资产出售人 | 发票开具 | 应开具零税率普通发票 |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出租人 | 销售额计算 | 差额计算。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入资产本金-支付利息 | 全额计算,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
发票开具 | 本金部分应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租赁收入与本金的差额应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 租赁收入应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 |
承租人 | 税款抵扣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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