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讲解信用证结算简介
来源:
财屋网
2016-11-09
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不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者指定方进行付款,或者承兑和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者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通俗地讲,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等。
(1)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信用证的人,即进口商。当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进口商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进口地银行申请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信用证开立以后,进口商便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在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开证行,赎取单据。但对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口商有权拒绝赎单。进口商在付款赎单之后,如发现所提取的货物在数量、品种、品格、质量等与单据不符,应向有关责任者索赔,而与银行无关。如果信用证是由银行主动开立的,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证银行应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木及时、正确地开信用证。信用证开立之后,开证银行便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而不管进口商是否拒绝赎单或无力支付。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赎单,则开证银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并有权向进口商追索所得销售货款仍不足抵偿垫付款项的部分。
(3)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明确指定并由其接受信用证,凭发票、提单等收取货款的人,即出口商。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应按信用证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装运货物,提交单据,据以收取货款。受益人应对所发货物和所提交的单据全面负责。
除此之外,信用证的当事人还包括:通知银行,指接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商所在银行,只负责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议付银行,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可以信用证上的开证行负责条款及有关指示将有关单据寄给开证银行,向开证银行索回所垫货款;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的,一般为开证银行,也可以是开证银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信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1)开证银行的名称,包括其全称以及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号码等,以便联系。
(2)信用证的种类。如“不可撤销信用证”或“可撤销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等。
(3)信用证金额和货币,信用证金额是开证银行付款责任的*6限额,一般应用大小写记载。
(4)信用证的号码和日期。信用证上的日期为开证银行出具信用证的日期。
(5)开证申请人,包括其全称和详细地址。
(6)受益人,包括其全称和地址。
(7)汇票和单据。如规定受益人凭汇票收款,则应规定应开立什么汇票,如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汇票的金额和付款银行等。如信用证未规定汇票条款,则受益人可只凭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收款。信用证上应规定单据的种类,包括货物单据(如发票、产地证明书、商检证明书、重量单、装箱单等)、运输单据(如提单)和保险单据(保险单),以及单据的份数。
(8)对货物本身的要求,包括货物的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
(9)对运输的要求,包括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以及是否可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10)信用证的有效期(指银行承担付款的期限,如出口商交单时间超过该期限,银行有权解除自己的付款责任)和到期地点(是在什么国家和地区到期)。
(11)保证条款,指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条款。
(12)其他特殊条件,由开证银行根据每一笔业务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1)信用证根据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两种。
①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这里所说的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提单)或证明货物已经发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跟单信用证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
②光票信用证,是指凭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些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的信用证也属于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由于不附有货运单据,对进口商来说风险太大,因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用于贸易从属费用以及小额样品货款的结算及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中的预付定金等。在非贸易结算方画使用较多,旅行信用证就是属于光票信用证。
(2)根据开证银行对信用证所负的责任不同,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两种。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银行便承担履约付款的义务。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有关条款,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并载有开证银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②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极为不利,因此出口商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现在已很少使用。如信用证中无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信用证按照有没有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①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一般来说,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得到保兑银行的保兑。“保兑”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保兑的手续一般是由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保兑文句。
②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很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4)信用证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①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货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商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在国际上使用最多。
②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先办理承兑,到汇票规定期限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由于银行借款利率总是高于贴现利率。所以,若使用这种信用证,货价应比远期信用证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与现率之间的差额。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①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9受益人)可以要求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本国或外国的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由“转让银行”转让。转让银行可以是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或者在信用证中明确命名为转让银行的银行。
惟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9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9受益人,则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转让,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以分别若于部分转让信用证,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在转让后,*9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如信用证规定了单价,应按原单价开立。在替换发票(或汇票)时,*9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9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转让后,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则*9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①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又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两种。
①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比如信用证规定1、2、3月按月循环,则1月份金额用完后,2月份信用证金额又恢复,可以再次被利用,3月份也是如此。
②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用完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
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的条件下,如何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如下三种:
自动循环。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非自动循环。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半自动循环。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规定的第若干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商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使用。
(7)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9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和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9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是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匪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
(9)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的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可分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出口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声明书的。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代付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本息。为引人注目,这种预支货款的条款,常用红字,故习称“红条款信用证”。这种预支信用证由于可能发生受益人预支后不发货和交单的情况,所以只有进口商认为出口商是很可靠的贸易伙伴时才要求银行开立。
(10)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凡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①公开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愿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它对出口商融通资金较为方便。
②限制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11)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由开证银行付款,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由开证银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它广泛运用于招标、还款或履约保证、赊销、预付货款以及为商业票据作保等。
信用证结算的基本程序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其基本业务程序为;
(1)申请
进出口双方在交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了履行合同,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向当地银行填制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司的有关条款填制申请书的各项要求,并按照规定交纳押金或提共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具信用证。
(2)开证
开证银行审核无误后,根据开证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向受益人(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寄交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即通知银行)。
(3)通知
通知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经核对印鉴密押无误后,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编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
(4)交单
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办事,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货,取得运输单据并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其他单据,开出汇票,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银行)。
(5)垫付
议付银行按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对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应付利息后垫付受益人。
(6)寄单
议付银行将汇票和有关单据寄交给开证银行(或开证银行指定的付款银行),以索取货款。
(1)偿付
开证银行(或开证银行指定的付款银行)审核有关单据,认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即向议付银行偿付垫付款项。
(8)开证银行通知开证申请人向银行付款赎单。
(9)开证申请人接开证银行通知后,即向开证银行付款,从而获取单据凭以提取货物。
信用证结算的性质和特点
从性质上讲,信用证结算首先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开证银行保证当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履行付款义务。这与汇款、托收结算方式的商业信用性质不同。因而比汇款、托收结算收款更有保障。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信用证虽然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开立,但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银行以及其他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此外,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凭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而不以货物为准。
与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相比较,信用证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安全性高
由于信用证结算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因而对于出口商来说收汇有了较高保障。
(2)手续繁、费用多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必须履行开证、通知、审证、交单、审单、垫付、偿付、赎单等一系列尹续,手续较为复杂,而且对于进口商来说,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且还需交纳一定的押金等,费用比汇款、托收高得多。
(3)资金负担比较均衡
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付出部分押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作担保,收单时才支付全部货款,这比预付货款资金负担要轻得多。对于出口商来说,由于信用证作保证,装运货物后可以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提前获得款项,其资金负担自然比托收和货到付款轻得多。
(4)采用信用证结算容易产生欺诈
由于银行只管单据,不问事实,如果受益人不根据实际货物而伪造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照样取得货款,这样进n商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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