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票及其主要规定

来源: 财屋网 2016-11-10
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由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斜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1.支票结算的主要规定
(1)支票一律记名;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内;
(3)转账支票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地区可以背书转让;
(4)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所谓空头支票是指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否则,银行除退票外,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2%的赔偿金;
(5)支票的日期、金额、收款人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6)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支票的结算程序
(1)经济业务发生后,由付款单位签发支票递交收款单位,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转人收款单位;
(2)收款单位收到转账支票后,连同填制的进账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根据进账单上加盖有银行受理章的回单联人账;
(1)采用支票结算的账务处理。
付款单位签发支票支付款项时,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借记有关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收款单位收到支票,根据“进账单”回单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支票结算方式适用于企业或个人间在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结算具有手续简便、结算迅速、使用灵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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